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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19-03-04 11:09:02   来源: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指监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中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在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并结合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开展对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等专项审计的调查工作;
    (五)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七条 监审科根据业务需要,报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八条 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财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及时提供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中心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上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向中心主要领导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内部审计前,应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并提前3日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
    (三)在审计过程中,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被审计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部门;
    (五)审计报告下达后,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
    (六)对必要的项目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按照有关的档案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和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计事项同审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时,该审计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中心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监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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