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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2019-03-04 11:10:55   来源: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中心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指市疾控中心所属各类车辆。
二、车辆调派
第三条 中心各类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
第四条 派车制度及派车权限:
1、主城区内非疫情、食物中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测采样(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派车。下县非监测采样、陪同省市督导工作,原则上不派车(疫情、食物中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除外)。
2、工作督导、考核、检查、监测,各科室负责人需要提前一周将使用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等信息告知车管人员,以便做统筹安排,高效使用车辆;其他人员不得向车管人员及驾驶员直接要车。
3、根据科室申请,车管人员可直接安排各科室主城区用车。到各县市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车辆驶出达州市及外单位用车,须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五条 在处置疫情、食物中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遇其他特殊情况,须调回派出车辆时,各用车科室要服从调度。
第六条  驾驶员要做好日常车辆检查和经常性维修保养,保持车辆良好运行状态和车辆清洁,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用车。每天出车前、路途中和停驶后,驾驶员要做好例行车辆检查。工作不负责任、检查不周等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驾驶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车辆管理与维修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行车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文明行车。自觉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按时完善行车记录,如出车事由、时间、始发和终到地点、里程、耗油量等。
第八条  车辆运行维护费用报销,原则上须在一个月内完善手续。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超限行驶。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派车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确因道路等原因需改变行车路线的,应事前向车管人员和中心分管领导请示。
第十条 未经车管人员派车或中心分管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私自出车消耗的油料、路桥费及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保管。一经发现,将停止驾驶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年奖励绩效,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各类车辆严禁参加红白喜事活动,违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私自出车处理。
第十三条  各类车辆(在外出差除外)晚上必须进入中心车库停放,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外,需经车管人员和分管领导同意。中心车库由后勤保障科负责管理,未经中心分管领导许可不得存放外单位和个人车辆。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各类车辆应在定点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车辆出差需加油的,驾驶员须向车管人员电话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加油,否则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帐。
第十五条  在达州市主城区内,无特殊情况,车辆应在中心定点的洗车场洗车,并做好签字认可记录。出达州市主城区后,驾驶员洗车后应索取正规发票并标注洗车时间、地点,无正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实行单车核算。原则上车辆所有运行费用由用车科室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严格执行事前请示和换新交旧制度。原则上,维修保养须事前请示并填报维修保养申报单,在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进行;特殊情况下车辆维修,驾驶员应报告车管人员,车管人员请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及时维修或异地修理,但事后须完善申报程序。
更换新件后,必须将旧件交回中心后勤物质库房保管,并由后勤保障科库管人员、驾驶员、车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车辆管理和后勤保障应分别建立旧件交接入库台账。
所换材料三包期限等按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车辆保养及小修的,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维修厂家保养和维修。凡未经批准,驾驶员自行去厂家维修或换件保养,一律不予报帐。
第十九条  更换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的大件,车管人员在会同监审科和定点维修厂方共同检查核实后,须向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更换。维修更换项目一经审定,驾驶员或厂方不得自作主张随意更换。
第二十条 需要大修和总成大修车辆,车管人员在会同监审科共同检查核实后,原则上应由车管人员、监审科和财务科负责人共同比选维修厂家(比选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并提出预算方案,报经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维修更换项目一经审定,驾驶员或厂方不得自作主张随意更换。
四、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年内无安全行车事故,中心可根据有关规定对驾驶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中心奖励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现车辆保养不当、酒后开车、超速超限行驶、私自出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等违章违纪违法行为,一切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伤亡事故者,除按规定承担有关责任外,并扣发当年奖励绩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库房管理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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