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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预防医学会章程
2018-08-17 15:25:58   来源:     作者:达州市预防医学会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达州市预防医学会。
第三条 达州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预防医学(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疫、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卫生信息、公共卫生科研、继续教育和公共卫生管理等)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预防医学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事业发展,为建设健康达州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达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达州市龙泉路16号,邮政编码:635002。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
(2)团结凝聚群众
(3)推动事业发展
(4)建设先进文化
(5)服务人才成长
(6)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条 本会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三)谈心谈话制度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本会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大学术问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会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举办不同类型的预防医学科技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预防医学工作者增强预防医学观念,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承接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
(六)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优秀人才,评选、奖励预防医学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及科学普及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七)主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普活动。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预防医学发展;
(八)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九)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科技资料;
(十)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会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科协、工会、青联、妇联等群众团体从事预防医学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五)单位会员应是与本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医疗、科研、教学、新闻媒体等单位及学校、企事业等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办项目专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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